关于应收账款在国际保理中怎么转让的解答
1 Fe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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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
国际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中心的交易行为。在经济活动过程中,应收账款转让的生效要件,是关涉到国际保理业务是否能够顺利拓展的重要因素。
应收账款属于债权,那让债权让与的生效需要满足3个条件:
- 债权是真实有效的
- 债权让与人、受让人双方同意
- 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。另外,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还需要告知债务人。
应收账款的转让以供应商和保理商为双方当事人,债务人不属于当事人,但债务人的意思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效力有一定的影响,世界各国立法对此大致有三种原则。
第一种是自由让与原则。根据该原则,债权让与只要经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合意即对债务人生效。债务人如果不知道应收账款已经转让,依然向供应商作出清偿,若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发生转让的,那么无论他是从哪一种途径获悉的,都应向受让人清偿才能解除债务。这个原则侧重于保护供应商(债权人)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,有利于鼓励交易和加速流转。但是明显忽视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,造成了合约关系的不稳固。目前,国际上只有德国、瑞士和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使用。
第二种原则是让与通知原则。根据该原则,债权让与须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效。也即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。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以后,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,保理商只有在债务人收到转让的通知后,才能享有受让的权利。该原则既考虑了债务人的利益,也尊重了供应商的处分权利的自由,有利于鼓励交易,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。虽然它可能存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弊病。但立法上一般将不提高债务人负担作为适用于通知主义的条件,因而可以在一定层面上克服这个问题。国际上大多数国家,包括中国、法国、英国等都采用了这种原则。
第三种是债务人之允诺原则。根据这个原则,债权让与需经债务人承诺对其生效。债务人之允诺原则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性,但没有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处分债权的权利和自由,有碍于经济流通,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,因而只是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法律体例。
由上可知,通知主义已经成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主流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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